1. 目的
為了預防危險廢物影響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使用于公司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轉移等活動。
3. 定義
本制度所稱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4. 危險廢物的管理
4.1 危險廢物暫存間管理
4.1.1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生產過程中所排放的危險廢物,必須送至危險廢物暫存間。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廢物的入、出庫管理臺賬。
4.1.2 危險廢物暫存間不得放置其它物品,應配備相關的消防器材及危險廢物標示。
4.1.3 保持危廢暫存間的清潔,危險廢物堆放必須整潔有序。
4.1.4 不容許在未指定的場所亂堆亂放危險廢物。
4.2 危險廢物暫存管理
4.2.1 危險廢物產生時由生產線收集并拉運至指定區域存放,存放時,必須通知危險廢物管理人員進行確認,然后辦理暫存手續。
4.2.2 在存放時,危險廢物管理人員必須進行類別、數量的確認,監督分類存放。
4.2.3 危險廢物儲存量根據規定,報安環部進行轉移處理。在進一步確認品種、數量后,填寫相關轉移表格。
4.2.4 由銷售部聯系事先簽訂的有資質對所產生的危廢進行處置的外委單位,進行移交。
4.2.5 危險廢物外委處置時,安全環保負責人必須按危險廢物轉移程序向主管總經理申請危險廢物轉移,經批復后,必須按照危險廢物處置協議,通知處置外協單位進行危險廢物處置,并辦理出庫手續。